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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 采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3-04 浏览:2419

关于做好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加快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视频会议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教技〔2013〕2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基本信息入库,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全国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是当前教育管理信息化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建设内容,是支撑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职工业务工作的核心系统。实现教职工基本信息入库,全面准确地掌握教职工动态数据,对于提高教师工作服务水平、支撑教师工作科学决策、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是建设全国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此次信息采集涉及全国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和职工的个体信息,数据量庞大,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开创性工作。由于此项工作前期基础薄弱,信息入库要求时间紧迫,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周密安排,按照《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另发)要求,抓紧部署,开展培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上报。

二、认真落实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要求

1.成立联合工作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关领导任组长,人事或教师管理、发展规划、教育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确定牵头处室和负责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组名单》(见附件),于9月30日前传真至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明确职责分工。本次信息采集采取属地化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含教育部和其他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审核、上报工作。各地幼儿园教职工基础信息数据不作采集,由教育部统一从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入。

3.严把时间节点。本次信息采集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工作时间表,把握关键时间节点,采取倒逼机制,特别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服务。

4.确保数据质量。数据质量是管理信息系统的生命线,要建立数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循数据录入、审核、报送的流程规定,做到“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确保责任到人,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5.加强督查督办。本次采集以周报制度监督推进工作进展,自10月8日开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周五下午3点前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报送本周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保证工作进度。

联系人及方式: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李新革 电话:15910523521 邮箱:lixinge@moe.edu.cn

范  慧 电话:15911160676 邮箱:fanhui52@163.com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刘璇璇、张昌勇、张凯 电话:010-66097830,66096873,18201551197;传真:010-66020522;邮箱:jiaoshisi@moe.edu.cn

附件: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组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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