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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7-11-17 浏览:2445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紧急通知

赤社险字[2017]38号

各旗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直、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度,做好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年限接续工作,确保在《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2016]6号)规定的补费过渡期内(2017年底前)进行补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费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 补费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2016]6号文件)、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照执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7]257号文件)。
  三、 补费期间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1月1日补至取得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前。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时间补至取得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前。
  四、 补费时间
  补费认定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17日;补费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
  五、 补费标准
  过渡期内补费标准以相对应年度赤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
逾期补费标准以补缴费用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8%×补缴月数计算。
  六、 补费地点
  市直参保单位补费认定地点: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缴费地点:市地税直属分局。
旗县区自行通知。
  七、补费方式
  市直各行政主管单位、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统计所属单位补费人员,汇总后统一补费。
旗县区自行通知。
  八、 补费需提供材料
  1、补费人员档案。
  2、已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相关材料。
  3、补费人员取得编制相关材料。
  不在此补费范围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自行补费。

  附:市直各行政主管单位、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认定日程表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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