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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时间:2014-04-17 浏览:2710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试  行)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赤政字[2013]5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赤人社发[2013]9号《赤峰市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我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1. 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

2.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3. 坚持“统筹兼顾、简便易行、平稳过渡”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二、实施范围

我院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制人员参照此方案执行。

三、绩效工资的组成

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有关部门按照各类人员完成受聘岗位职级规定基础工作量所支付的基础性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实行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或课时量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院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教职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另见教师、管理人员工作量考评细则)。

五、考核程序

1. 个人自评。教职工根据考核细则进行总结和自评,填写考评细则表。

2. 民主测评。行政处室分片组织测评,教师由教学系组织在本系(占20%)和学生中测评(学生干部测评占10%,普通学生测评占10%)。

3. 综合测评。学院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结合自评和民主测评,确定考核分数,考核按一个学期为一周期,各类人员考核满分为100分。

管理人员考评:自评占20%,民主测评占40%,综合测评占40%,最终考评分=自评分×20%+民主测评分×40%+综合测评分×40%。

教师考评:个人自评占20%,民主测评占40%,综合测评占40%,最终考评分=个人自评分×20%+民主测评分×40%+综合测评分×40%。

4. 确定等次。领导小组根据各类人员的考评分和加减分的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比例依序确定四个考核等次:优秀15%,好79%,较好5%,有待改进(59分以下)1%以下。

5. 平均课时超过10课时的教学系,较好等次可控制在4%以下。学期内无课教师不能评优,无课时的系不产生优。

6. 公示。考核等次确定后,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7. 兑现:对公示无异议者,按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

六、加减分

1. 学期内,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分。

2. 学期内,在院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0.5分、1分、1.5分;科研课题获市、自治区、国家级奖励的每项分别加1分、2分、3分。

3. 完成学期中高职招生或成教系社会招生任务的加2分,每超3个加2分,未完成学期招生任务的减2分。

4.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纪律、受到通报批评的减2分。

七、考核结果使用

1. 学期考核等次为优的,将作为当年评优、评先、晋级等各种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获此等次的人员,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学院将按优绩优酬的原则每学期发放奖金500元。

2. 凡考核为较好(最低60分)等次以上人员,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3.考核为较好等次的人员,可以继续承担原岗位工作,但相关处室系要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跟踪,帮助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且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等奖励评比,下一年度不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学期内①累计迟到或早退7次及以上,②事假15天及以上,③病假30天及以上,④不参加部门会议、活动或学院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累计3次及以上。凡有以上其中一项者,学期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好等次,工作量或课时量津贴按80%发放。

5. 学期考核为有待改进等次的人员,不发放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人员予以降职,教师予以降低职务职称等级使用,工勤人员予以降低技术等级或级差使用。连续两学期被确定为有待改进等次人员予以调整工作或解聘,不得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评先、评优、晋级等评比或评聘。

八、相关规定

1. 学院组织选派的委培、脱产学习、进修的教师和访问学者等,原则上核发岗位津贴,不发放工作量津贴或课时量津贴。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课时量津贴)均不发放。

2. 借调人员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3. 本学期新入职人员只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部分,不发放工作量津贴或课时量津贴。

4. 轮岗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5. 内退、病退、离职休养人员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不发放工作量津贴或课时量津贴。

6. 退休人员不实行绩效工资,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补贴。

7. 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50%。

8. 短期培训产生的课时,参照此方案执行;技能鉴定产生的课时,本学期按原发放办法执行;自下学期始,参照此方案执行。

9. 管理岗人员凡有专业技术资格或管理级别且聘任到岗的,岗位津贴按相应管理级别或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可就高不就低;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为:普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在10年以上工作量津贴系数按0.8执行,9年以下按0.7执行。

10. 管理岗兼课人员每周课时上限为4课时,课时费按教师岗课时费标准发放;超过4课时的减半发放。

11. 今后凡学期内无课教师,实行坐班制,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性工作。

12. 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受到党内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②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③严重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④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的;

⑤教态、服务态度恶劣,体罚、辱骂学生,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旷课4节及以上、旷工2天及以上的;

⑦有其它违法违纪现象的。

九、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我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学院成立绩效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霍龙

副组长:张吉国(常务)、董岩、马永军、刘国生、吴树会

成  员:赵丽君、曹冬生、李志辉、李殿臣、杜梦琦、王敬学

十、本方案解释权归院办负责解释。



说明:1. A为教师课时量津贴的平均数,B为教师一学期的总课时数。

        2. 教师的岗位级别以评审通过计。

        3. 各教学系班主任津贴每月每班300元+(班级人数×5元),以学制为期限,一年按12个月发放。学生实习后,每人每月每班发300元。成教系班主任费每月每班50元,一年按12个月发放,以学制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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